裁判文书详情

中太建设**限公司与许**、郴州**路管理局、胡**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太建设**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原审被告郴州**路管理局、胡**,原审第三人郴州市北**发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5)郴民一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太建设**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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