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河南**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