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源动力房**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源**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源**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熟市源**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常熟**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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