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官志超与被执行人张**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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