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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唐山开**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唐**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16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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