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洛阳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景书、刘*,上诉人洛阳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党俊湘,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