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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限公司与洛阳洲**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洛阳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景书、刘*,上诉人洛阳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党俊湘,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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