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与被告王**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以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钦州通**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事务所与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冯**、冯*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江苏**事务所与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虞城县杜集镇商都双**学、中华联合财**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刘**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初睿与山东嘉**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弥莲草、王*、王**与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临泽**有限公司、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