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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王**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与被告王**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以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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