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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诉被告中国某某工业第六**限公司、中国某某工业第六**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诉被告中国某某工业第六**限公司、中国某某工业第六**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西*某某机电设备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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