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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限公司、五河县**有限公司与张**、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五河县**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董**,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五河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原审被告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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