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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当由郑州**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郑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59万元,不属于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惠济区辖区,郑州**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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