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豫**限公司与柘城县**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州豫**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柘城县**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其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柘民初字第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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