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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长江诉蛟河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长江与被告蛟河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长江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长江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付长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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