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长江与被告蛟河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长江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长江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付长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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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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