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李**诉被告刘**、万*、中国人民财**都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李**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李**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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