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刘**、邸颖与被告张**、肖**、肖**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邸*、刘**、邸颖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肖**、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邸*、刘**、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邸*、刘**、邸*撤回对被告张**、肖**、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邸*、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执行裁定书
黄**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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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甲、竺*乙等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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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湘西土**乾城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胡**等与王**、武**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郭**等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