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胡**诉被告王**、武**、孙**、王**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胡**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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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甲、竺*乙等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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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湘西土**乾城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郭**等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王*、青岛乾合粮食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