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曹**、曹**、周**、周**与被执行人曹**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曹**、曹**、周**、周**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曹**、曹**、周**、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