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蔡*标诉被告杨*、农银人寿保**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俞**、蔡*标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农银人寿保**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俞**、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俞**、蔡**撤回对杨*、农银人寿保**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