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西路永腾活力健身馆诉被告黄山**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西路永腾活力健身馆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西路永腾活力健身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西路永腾活力健身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西路永腾活力健身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