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刘**、王**、魏*、王某某与被告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刘**、王**、魏*、王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刘**、王**、魏*、王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刘**、王**、魏*、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王**、刘**、王**、魏*、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