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以“达不到离婚的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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