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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冶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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