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2月2日,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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