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刘*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刘*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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