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被告若继续共同生活,应依法补办结婚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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