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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