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代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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