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本案通知期间内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赵*与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冯**、程**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与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秦**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张某某与吕**解除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邓*甲扶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赵某某与辛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沈**与沈*乙分家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