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沈*甲与被告沈*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沈*甲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某某、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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