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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尚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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