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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