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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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