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徐**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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