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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旬邑县某某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旬邑县某某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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