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孙**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标的额为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3)即民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