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其远诉被告戴**、深圳市**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但原告未在缓交期限届满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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