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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深圳**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荣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荣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撤回对被告深圳**有限公司的本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江**的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江**撤回对被告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江**的反诉。

本案本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元,由原告江**负担。本案反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25元,由被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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