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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和顺**限公司与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和顺**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司)因与被上诉人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寮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和**司向原审法院诉称:和**司与米**于2008年7月2日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米**将属于自己的车牌号为粤S号货车挂靠到和**司名下。双方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挂靠期间米**车辆进行运输经营应遵守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必须按时到和**司缴交该车每年的路费、保险、年审、季*、车船税等国家规定的费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服从管理。自2011年开始至今,米**未到和**司办理任何手续,欠和**司管理费达4000元。另,米**只缴纳了至2010年的路桥费和车船税。米**未履行挂靠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和**司请求判令:1.米**向和**司支付管理费4000元;2.米**自行到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及东**税局补办挂靠车辆粤S的路桥费和车船税;3.解除双方于2008年7月2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4.米**协助和**司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挂靠车辆粤S的转出手续;5.本案诉讼费由米**承担。

米成丹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原审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和**司与米**于2008年7月20日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米**自己购买的车辆(车牌号为粤S)以和**司的名义办理入户登记,购车款、入户费用全部由米**承担;该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米**,米**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米**承担责任。协议第3条“权利与义务”约定,米**购买车辆挂靠和**司后,必须按时到和**司缴交该车每年的路费、保险、年审、季审费用。第4条“保险”约定,挂靠期间米**必须由和**司代购车辆保险。第5条“车辆迁出”约定,米**将车辆转让或迁出,和**司在确认车辆所有税费全部缴清的情况下,和**司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办理。第8条“车辆挂靠期限”约定,挂靠时间为2008年7月2日至本车报废期为止,和**司负责为米**“办理运输证60元/月,年审费400元/年,季审700元/年”。协议另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挂靠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车辆的登记手续。

和**司主张,案涉车辆挂靠在和**司,和**司需为此支付工人工资、房租水电等运营成本,同时承担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的责任风险,因此案涉《车辆挂靠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运输证60元/月,年审费450元/年,季审700元/年,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部分应当作为管理费,而米**从2011年起至今没有向和**司缴纳上述费用,因此和**司诉请的管理费是依照《车辆挂靠协议书》第八条的标准酌情计算的2011年至2015年的管理费。另,和**司在庭审中明确其于2011年起没有为米**办理《车辆挂靠协议书》第8条约定的运输证、年审等业务,亦未替米**缴纳协议第3条约定的路桥费、车船税等。

以上事实,有和**司提交的《车辆挂靠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收费标准项目表、服务受理单、年票费网上查询结果(网页查询打印件)、拖欠东莞市路桥通行年票费车辆所有人信息公布(网页查询打印件),车船税缴纳情况查询(网页查询打印件)以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米**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应视米**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米**自行承担。

米**购买车辆后以和**司的名义入户登记、经营,双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形成挂靠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粤S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米**,挂靠期从2008年7月2日至本车报废期为止。由于米**没有按挂靠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和**司无法对案涉车辆进行监管,导致不能实现双方合同目的,和**司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挂靠协议约定,米**所有的车辆是以和**司的名义进行登记的,在双方挂靠关系解除后,米**所有的车辆不应继续登记在和**司名下,故和**司请求米**协助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挂靠车辆转出手续,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和**司诉请的管理费问题,案涉《车辆挂靠协议书》第8条约定的是和**司负责为米**“办理运输证60元/月,年审费450元/年,季审700元/年”,但和**司在庭审中已确认其并未为案涉车辆办理2011年至2015年的年审等手续,现和**司主张米**向其支付相关款项作为管理费用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拖欠路桥费、车船税的缴纳问题,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且和**司并未替米**缴纳,故和**司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和**司与米**于2008年7月2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二、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和**司办理粤S车辆转出手续。三、驳回和**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由和**司承担30元,米**承担20元。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和**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判决米**无须承担挂靠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费用,即是变相支持米**不办理车辆年审、购买保险的违法行为。根据案涉协议第3条、4条、7条第(4)项及第8条约定,米**2011年至今未到和**司办理车辆年审及购买相应保险的手续,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导致和**司扩大风险损失的事实,且存在巨大的交通事故赔偿风险。原审法院未支持和**司的损失主张,是间接、变相支持米**驾驶无年审、保险车辆的违法行为,更加有恃无恐地不依法年审、购买保险,且其他挂靠人也会纷纷效仿,后果将会不堪设想。二、原审法院认定和**司没有损失是错误的。米**造成和**司的损失有工人工资、水电费、房租、税务、工商费、治安费、办公用品、电话费等,这些都是因米**挂靠而支出的,客观存在的、必然产生的费用。这些成本支出都需要以车辆按时回和**司办理年审手续为前提,如果米**未依约到和**司办理年审手续,会造成和**司无法经营。故米**应支付4000元管理费。事实上,由于部分车辆未到和**司处办理年审及购买保险,已导致和**司被法院判决连带责任的多个案件赔偿款总额达400多万元。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米**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和**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米**支付和**司管理费4000元;2.诉讼费用由米**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案经本院审理,对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仅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针对和**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分析如下:

首先,和**司并未为案涉车辆办理2011年至2015年的年审、环保、保险等手续,现和**司主张米**向和**司支付相关款项作为管理费用依据不足。其次,和**司主张米**未办理2011年至今的相关手续导致其产生工人工资等运营成本的损失,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运营成本损失实际发生及计算标准,本院对和**司有关运营成本损失的主张不予采纳。本案中并无证据反映案涉车辆在2011年至今发生导致和**司向他人进行赔偿的事故,则案涉车辆在2011年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并未造成和**司产生向他人进行经济赔偿的实际损失。此外,根据案涉挂靠协议的约定,在米**未办理相关手续时,和**司可采取报停车辆营运、办理报失和查封档案等方式以避免风险损失的产生与扩大。故对和**司在本案中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和**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和**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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