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任公司与被告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万**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重**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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