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江县**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县**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江县**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通江县**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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