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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视台、广东南**有限公司与惠来**视台、广东南**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惠来电视台)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一审第三人惠来银视数字**公司(以下简称惠来银**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惠**视台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惠**视台与南**公司签订的《惠来县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项目合作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书》)合同目的的表述,乡镇联网和数字电视转换工程必须于2009年全面启动,惠来县城区现有有线电视用户的数字化整体转化工程也可以推定必须于2009年启动。本案争议的是工程是否按时启动而不是完成时间问题,原判决关于“双方只是约定了力争的时间点,对各个时间点的投入款项的约定并不具体明确,不能认定南**公司未能如期开展合同主要工作而导致未能在合同预期内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不能成立。惠**视台主张的是南**公司没有在2009年底启动二项工程构成根本违约而不是该公司没有在2009年底前完成二项工程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合作的背景是国家十一?五规划,故二项工程都应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完成。(二)南**公司逐月克扣拨付预算资金20%,严重影响惠**视台的正常运营、构成违约。由于南**公司预算的622万元不是收入而是支出,该公司单方面改变为逐月拨付80%直接导致惠**视台没有办公费用而无法正常运作,原判决关于并不影响惠**视台正常运营的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三)南**公司没有依约缴交住房公积金构成违约。其《民事上诉状》载明“原惠**视台的职工待遇的约定是《合作合同书》第三条责任和承诺,第4款‘原来人员原则上保留在原岗位工作,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各项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等)不低于原有水平’,而事实上也是按原来的标准购买,因惠**视台从建台以来就没有为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南**公司维持原有状态与合同的约定符合”,说明该公司认为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而拒绝支付,最终导致合同解除。原判决关于惠**视台没有证据证明南**公司不同意支付该款项的认定错误。(四)2010年7月22日惠**视台向南**公司送达《关于暂不向贵方缴交广告费、收视费等的告知函》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根据《合作合同书》第三条第13款,南**公司应当承担拨付救灾款项及支付抢修器材费用的义务,在该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惠**视台为开展工作、生产自救而暂不上交广告费和收视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关于惠**视台违约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惠**视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南方银**司和惠来银**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关于南方银**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问题。(一)南方银**司是否如约启动城区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和乡镇联网及数字电视转换二项工作。《合作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力争2009年底完成惠来县城区现有有线电视用户的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2009年全面启动乡镇联网和数字电视转换工作,力争2010年底前完成”。从条款表述看,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应当于2009年底完成城区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并未形成明确具体的、有约束力的约定,只是一个愿景性的期望,隐含有双方当事人并不拒绝于2009年后继续履行的意思。另从法律后果看,双方没有约定如果不能在2009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应如何确定违约责任主体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对于履行时间而言,惠**视台虽主张《合作合同书》中关于“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签订本合同、履行期限应当届至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即2010年,但该理由与本案争议并无法律上关联,不能成为判断当事人合同条款确切意思的事实根据,故惠**视台关于南方银**司未能在2009年底完成城区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工作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而不能成立。至于乡镇联网及数字电视转换工作的启动问题,《合作合同书》约定“2009年底全面启动乡镇联网和数字电视转换工作”,南方银**司在自认“未能在预期内启动乡镇联网和数字转换工作”的同时主张其原因在于惠**视台“对乡镇有线电视收编工作始终没有拿出可行的收编方案”。惠**视台虽抗辩《合作合同书》仅约定其义务为协调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支持和指导乡镇网络整合工作和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不负有提交收编方案的义务,但按照《合作合同书》关于“甲方(惠**视台)积极促请当地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给予足够的支持,保证利用其拥有的各种资源积极支持乙方(南方银**司)在当地组建的‘惠来银视数字**公司’开展相关的工作”的约定,结合惠**视台原来承载有面向惠来县范围传播信息的公共职能以及对本县域相关信息网络的运营和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考量地方电视台在新媒体合作经营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对本地域的影响和作用,应当认定惠**视台所主张的协调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支持和指导乡镇网络整合工作和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等协助义务包含有对乡镇有线电视台进行收编的实质性义务。由于惠**视台没有依约履行前述义务,导致南方银**司不能在2009年全面启动乡镇联网及数字电视转换工作,故惠**视台关于南方银**司未按时启动相关工作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二)南方银**司逐月克扣拨付预算资金20%是否严重影响惠**视台的正常运营并构成违约。《合作合同书》虽约定南方银**司应根据核定的费用基数和年度预算按月向惠**视台拨付经费,但该表述并不足以推导出存在南方银**司需按月平均计算并均匀支付年度预算经费这一合同约定,亦未限制或禁止南方银**司采取按月支付大部分款项后并于年底将年度预算经费补足的履行方式,而《关于2009年惠**视台财政补助收入情况人员说明》也载明“2009年3月份开始,因南方银**司每月按预算内经费全额80%拨入惠来银**司,为确保电视台宣传工作正常开展,经有关领导充分协商。同意电视台于3月份开始在财政补助收入直接扣减10万元,作为电视台宣传经费支出。至2009年10月开始,电视台全部财政收入不再上缴惠来银视专用帐户,全部财政补助收入直接支付电视台宣传经费和人员工资”,惠**视台对此并未否认,因此,在惠**视台没有举证证明此种履行方式影响其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其关于南方银**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而不能成立。(三)南方银**司是否依约缴交住房公积金。《合作合同书》虽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南方银**司)即在惠来县组建投资运营公司‘惠来银视数字**公司’,直接行使和承担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但在随后关于“并由乙方(南方银**司)在当地组建的‘惠来银视数字**公司’负责甲方(惠**视台)现有的全部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各项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的约定,说明《合作合同书》直接约定惠**视台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由惠来银**司负责,并不存在本应由南方银**司负责转由惠来银**司承担的情形。退言之,即便应由南方银**司负担前述住房公积金,惠**视台《关于暂不向贵方缴交广告费、收视费等的告知函》关于“决定:从7月10日后,暂不向贵方缴交广告费、收视费等;用这些收入的资金解决拖欠干部职工工资福利、支付灾后复产欠款及运营所需款项等”的内容,表明惠**视台业已将应属于南方银**司的广告费和收视费转用于支付其拖欠的款项,而惠**视台也未进一步举证直至合同解除仍有应缴住房公积金未得清偿,故其关于南方银**司未支付住房公积金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而不能成立。

关于惠**视台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问题。惠**视台主张其因南**公司未支付救灾款项而发送《关于暂不向贵方缴交广告费、收视费等的告知函》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合作合同书》并无关于南**公司向惠**视台拨付包括救灾费用等各项经费与惠**视台向南**公司缴交广告费、收视费存在着先后履行顺序的约定,两者之间并无对应关系或因存在对价而形成相互的履行抗辩,因此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中如何界定先履行义务的规定。惠**视台即便就此部分广告费和收视费有后履行抗辩权,也应将前述款项提存而不是径行处分,其行为违反了《合作合同书》关于全部联营收入归南**公司所有的约定,属根本违约。故惠**视台关于其享有履行抗辩权、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惠来电视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惠来**视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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