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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司与刘XX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0〕沈和民三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沈阳**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50元,减半收取20,225元,由上诉**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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