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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育中心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育中心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小东,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就业援助校企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下属的沈阳**子学校招生,被告支付原告招收每位学生宣传员包干费用2000元,2013年度原告共为被告招收234名学员,被告应支付原告468000元的宣传员费用。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6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及欠款数额被告均认可,由于资金紧张未能及时给付原告所欠的款项,我方服从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就业援助校企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合作项目的基础目的:甲方(被告)以下属的沈阳**子学校作为学员就业培训基地及教育资源,乙方(原告)以招生网络及安置就业资源为基础,实现学员经培训予以安置就业。二、合作期限为一年。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要求乙方保证年度招收培训学员人数不低于200人;5、甲方承担乙方为就业培训基地招收学员垫付的宣传员补助费(按乙方所招收学员每人2000元包干计算),在甲方确认乙方所招收学员人数后三个月支付。四、乙方权利与义务:3、乙方先行垫付招收学员的宣传员补助费,按甲方确认的报到学员人数及约定包干结算标准与甲方进行结算。双方对违约责任及协议生效、失效、续签、发生纠纷、解决方式在协议中均有明确约定。2013年10月15日双方确认原告为被告招收学员234名。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一份、招生人数确认及名称说明、沈阳市**务有限公司宣传员补助垫付明细表及银行回执,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就业援助校企合作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格履行该协议对于贯彻落实2012年12月2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1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起到引领推动作用。《就业援助校企合作协议书》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中(5)甲方承担乙方为就业培训基地招收学员垫付的宣传员补助费(按乙方所招收学员每人2000元包干计算),在甲方确认乙方所招收学员人数后三个月支付。2013年10月15日经双方确认原告为被告完成招生学员234名,计被告应支付原告468000元宣传员补助费,被告对尚欠款项明确表示认可,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育中心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务有限公司宣传员补助费4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被告沈**教育中心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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