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限公司诉被告刘*(曾**)、被告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了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