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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旺**上海分公司与联华**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旺旺食品有**市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9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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