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凤**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紫**兰州分公司、甘肃**限公司、甘肃酒泉**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凤**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6元,减半收取76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