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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凤**限公司与甘肃紫**限公司兰州分、甘肃紫**限公司、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凤**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紫**兰州分公司、甘肃**限公司、甘肃酒泉**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凤**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6元,减半收取76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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