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南京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18元,减半收取6709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