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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查明,原告系被告职工,连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07年7月31日。被告于2007年12月10日被宣告破产清算。但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合计319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工资319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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