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6月8日,申请人李**以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对温州**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通知了温州**有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合法债权,经本院强制执行,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对被申请人温州**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李**对被申请人温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