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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均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徐均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通知了浙江**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浙江**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

住所地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万盛路21号,经营家具制造、销售。申请人徐均对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于2014年11月24日被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且经执行程序终结不能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均对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徐均对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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