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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限公司与乐清**具厂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乐清市**限公司申请乐清**具厂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乐清市**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乐清**具厂管理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出具同意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的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乐清市**限公司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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