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可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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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